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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示范校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建设计划的检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健全部际联合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相结合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建设计划的实施进行跟踪指导和监控考核,确保建设计划的有序推进和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主要任务

检查验收主要评估建设计划是否按要求推进、预期目标是否实现、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理等,通过评审书面报告、组织实地检查和实施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组织实施包括三个层面,各自主要任务是:

1. 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主要任务

(1)填报建设过程质量监测数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进行建设过程质量监测数据填报,有关数据、材料和信息作为验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2)撰写项目学校总结报告。项目学校在其举办者指导下,对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开展自查,撰写总结报告。

(3)系统总结建设成果。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根据建设情况总结和提炼建设成果,撰写提交典型案例,在学校示范校建设网站中开辟专栏进行全面集中展示。学校要注意积累和展示反映示范校建设成果的专题宣传片材料。

2. 省级部门主要任务

(1)组织全面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成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访谈座谈、现场考察等方式,全面检查项目学校建设情况,对学校建设过程质量监测数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逐校给出评价意见,填写省级评价表,并对项目学校进行排序。

(2)撰写省级报告。在对项目学校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撰写省级总结报告。

(3)推荐典型案例。对各项目学校提交的典型案例进行遴选,向三部委推荐优秀案例。同时,围绕本地区相关部门推进示范校建设的重要举措与典型做法,撰写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典型案例。

3. 中央部门主要任务

(1) 综合评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学校建设情况实施综合评议,形成评价意见,逐校填写检查评价表。

(2) 组织抽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项目学校与省级检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样检查、实地验收或工作调研。

(3) 公布结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专家建议情况,确定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各地区、各项目学校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宣传与展示。

三、结果与运用

验收检查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未通过三个等级。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授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称号,予以挂牌。对暂缓通过的项目学校,将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再次验收的,授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称号,予以挂牌。对未通过的项目学校,不予挂牌,并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 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组织高水平专家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要加强对建设计划的过程管理,建立定期交流和检查机制,及时对建设计划进行阶段性总结和评估,整理经验和成果,发现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计划按照正确的方向推进。各项目学校要全面落实检查验收工作各项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2. 项目检查验收的全部电子数据与材料,均通过中国职业教育信息资源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提交。省级总结报告和推荐典型案例分别报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相关材料要力求语言精炼、准确客观、格式规范、说服力强。

3. 各批次项目学校检查验收的具体安排,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业务司局协商后另行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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